以中央研究院倫理審查規範為例:
一、本院之研究人員所參與之研究涉及人類研究,不論資料取得時間是否為既存資料,計畫書需經本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進行。雖然SRDA所釋出之資料符合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作業基準第四點第一款之免審條件,但仍建議送審的理由是:透過研究倫審查委員加以認定,將核發免審證明,亦即取得第三方公正認可。
二、本院之研究人員所參與之研究涉及人體研究或人體試驗,不論資料來源是否為既存資料,計畫書需經本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進行。雖SRDA所釋出之資料皆不涉及個人可辨識之資料,但資料僅限定SRDA會員使用,因此屬於衛福部公告之「得簡易程序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詳細規範仍需依照各研究機構送審之研究倫理委員會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