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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40

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職稱代號,非依照主計總處公告之職業標準分類。民國85年至90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其職稱代號請參照過錄編碼簿(如code91.doc)中附錄三。
凡經營農作物栽培、畜牧、農事及畜牧服務、林業、漁撈及水產養殖等生產與休閒活動之業者均為本普查對象。
普查係針對全國經營農林漁牧業生產與休閒活動之業者,蒐集其經營資源分布、生產結構、勞動力特性、資本設備、經營狀況等基本資料,經整理統計分析後,產生農林漁牧業之一般概況、勞動力、主要經營種類及其轉型情形、土地使用、作物種植、畜禽飼養規模、農事及畜牧服務業之作業情形、森林作業面積、漁撈設備與作業情形、養繁殖面積設備與放養情形、收入等統計項目。
因為每一農業經營者對臺灣農業付出很多,如能提供相關資料,政府才能了解農民需求,制定正確之農業政策,對農業及所有農民都有很大幫助。如稻作休耕給付、轉(契)作補貼、公糧收購、老農津貼等預算編列或調整,均參考普查結果制定農業政策。
104年普查可耕作地面積為56萬5千公頃,農業年報耕地面積為79萬7千公頃,農業普查之可耕作地面積統計,係符合0.05公頃以上之普查對象持有者合計數,而農業年報資料來源係為農情查報依航照圖輔以田間調查推計而成,基於兩者間調查方法(農業普查係對人調查,農情查報係對地調查)、蒐集目的之不同,以及耕地認定原則的差異,兩者所得結果容或有異,不僅在我國,其他國家如日本亦有類似情況(普查345萬1千公頃、耕地面積調查449萬6千公頃,兩者相差104萬5千公頃)。
普查農牧業勞動力範疇涵蓋自家人力及外僱人力,自家人力係指農牧戶戶內15歲以上人口中,全年從事自家農牧業工作1日以上者,而農牧業外僱人力係指有參與農牧業工作相關之僱工人力,包含常僱員工、臨時員工及不支薪資人員(無酬的勞力幫助者),但不包含農牧戶之業主、自家人力、換工(農家間以等價方式辦理勞力交換者)及農牧業生產階段委託農事及畜牧服務業者所投入之人力。10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從事自家農牧業工作人數計139萬9千人;農牧業外僱人力多受季節性影響,各月份僱用人數約12萬人至21萬人。
人力資源調查農業就業人數係指主要從事農業有酬工作者及每週從事農業工作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104年平均農業就業人數為55萬5千人。
主計總處不再提供。
一、施政應用方面: (一)掌握整體工商及服務業最新基本資料,提供政府規劃工商及服務業發展計畫,釐訂有關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二)加強蒐集「六大新興產業」、「十大新興服務業」、「新興智慧型產業」等產業基本資訊,配合政府推動當前重要產經政策需要,提供企業創新研發、產業數位化及高值化資訊,以提升工商業競爭優勢,俾邁向高科技產業及知識密集服務業發展。並應全球化發展,蒐集跨境提供服務、自然人呈現與跨境商業據點等資訊, 提供政府推動「新世紀國家建設」之參據,俾提升服務業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優勢。 (三)因應國內產業經營型態轉變,積極蒐集無形投資、產銷多元經營現況等資訊;另配合國際環保趨勢及京都議定書規範,掌握廠商能源耗用量,提供政府經貿及能源政策研訂參考。 (四)陳示小地區工商及服務業基本資訊,以為綜合開發計畫與均衡區域發展之依據。 (五)建立工商及服務業抽樣母體資料檔,以供各項企業面調查抽樣設計與推估運用,並作為國民所得、產業關聯及工商生產等統計之基準資料。 (六)供為國際間普查結果比較,相互了解各國產業發展情況,增進國際間區域內經貿合作。
二、企業應用方面: (一)研訂投資策略與風險管理:完整客觀之普查資訊,有助於企業研訂投資策略,避免造成決策偏差。例如某一廠商想擴大經營規模或從事投資,對於據點該設在那裡?應採何種經營方式?市場佔有率有多少?均可透過普查數據評估其投資風險。 (二)調整經營體質之參考:統計結果可作為企業調整經營體質、提升 競爭力之參考,以因應新局。 (三)銷售或服務網之建立:由普查充分掌握小地區統計之特性,可提供企業了解當地同業或相關產業家數及其規模,以作為進貨進料、 設立經銷網或服務網之參考。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係我國依法辦理之基本國勢調查,自民國 43 年以來,已辦過 12 次,本次為第 13 次普查。歷次普查結果對於重要經建計畫之擬定、工業區開發、產業輔導政策制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之釐訂、甚至捷運路線之規劃等,均扮演重要角色,充分發揮支援政策之效益,本次普查適值國內外經社環境急遽轉變時期,更具重大意義。
從事工商業經濟活動者:凡普查標準日,於臺閩地區從事礦業及土 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 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包括信託、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退 休基金)、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強制性 社會安全、教育服務業(僅包括其他教育服務業與教育輔助服務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醫療保健業之診所不包括無門診醫療 服務部分;社會工作服務業不包括其他居住型照顧服務業,以及其 他社會工作服務業之兒童托育機構、老人日間照顧及居家服務機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機構以外之其他機構)、藝術娛樂及休閒服 務業(不包括創作業、藝術表演業從事個人表演部分、圖書館、檔 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與植物園、動物園及自然生態保護機構 中不具營業性質部分)、其他服務業(不包括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家事服務業)之企業及場所單位。 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設備者:上述 工商單位,不論公營或民營,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已登記或未 登記,只要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生財設備者,均為本普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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