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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及住宅普查 7

凡普查標準時刻在臺閩地區抽選之樣本普查區「設籍」或「未設籍但實際或預期居住滿6個月以上」之人口,均需接受訪查。其對象範圍如下:
1. 「設籍人口」:即在樣本普查區設有戶籍之人口,包含:
(1) 經常居住在本戶的人口。
(2) 戶籍在本戶但沒有經常居住在本戶的人口。
2. 「未設籍但實際或預期居住滿6個月之經常居住人口」:即樣本普查區範圍內沒有設戶籍但實際或預期居住滿6個月以上之人口,包含外僑、外籍幫傭、外籍勞工、外籍看護工及尚未在臺閩地區設籍之外籍或大陸配偶等。
依統計法規定,政府辦理統計調查時,每個國民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而且經由大家的支持與配合訪查,將可產生正確詳實的普查資訊,作為政府規劃以下各項政策方針及措施之重要參據:
1. 長期照護需求、身心障礙、子女數及其居住地點等資訊,提供內政部及衛生署規劃長期照護保險、老人安養、國民健康及各項福利措施之參據。
2. 就業及從事行職業資料,提供勞動部及教育部進行人力規劃、職業訓練、勞工及教育政策之參考。
3. 人口遷徙及通勤狀況,提供內政部、交通部及國發會研擬人口政策、交通運輸及城鄉發展規劃之基礎。
4. 居住狀況及空屋資訊,提供內政部及其相關單位制定住宅政策之參據。
5. 使用語言情形,提供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研訂語言政策、編纂教科書、語文工具書以及訂定各種語文規範之參據。
1. 內政部有關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及戶役政資訊系統雖然已日益健全,可提供完整且即時的人口統計資訊,但是所陳示的統計資訊都是以戶籍登記為準,對於因就業、就學、出國等因素未辦理戶籍遷移所造成的人口流動資訊則付之闕如,本普查查記的常住人口正可反映戶籍登記無法呈現的真實居住狀況及家庭型態變動情形。
2. 內政部有關房地產登記管理制度及地政資訊系統同樣的日益健全,可提供的即時統計資訊頗多,但是對於住宅的實際運用狀況,包括實際居住人數、平均每人居住面積、空屋數量等仍無法呈現真實狀況。
3. 舉辦普查之目的在於了解全國常住人口之質量、家庭結構、就學、就業及住宅使用狀況,供為政府研訂施政計畫、規劃國家建設發展之主要參據,亦可供為學術機關、民間團體研究探討人口及住宅相關議題,以及與其他國家普查結果比較,相互了解各國人口發展情況,增進國際間合作交流。
99年戶口及住宅普查並非實施全面普查,而是以公務登記輔以抽樣調查的方式執行,所以人口資料比往常要少,資料並沒有不完整。
因有樣本代表性問題,主計總處並無對外提供。
僅69年有出生年月日,其他年度僅提供年齡。
行職業僅提供代碼,並無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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